《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企業應該主動與相關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溝通,并積極合作解決問題。當企業發現自己犯下了環保違規行為時,應立即主動上報,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企業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通過合作與溝通,企業可以展示其解決問題的誠意和能力,爭取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寬大處理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